【懲教收賄】涉收賄替囚犯帶香煙火機等進收押所 懲教助理認罪還柙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9/13 18:19

最後更新: 2023/09/1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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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涉收賄攜非授權物品進收押所,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候判。資料圖片

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涉收賄共逾1萬元,將火機及香煙等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1名囚犯,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涉案助理今(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28日判刑,以候被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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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金永勤(35歲),案發時為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今承認3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5⽉1⽇⾄8月1日期間,⾝為公職⼈員,即懲教署⼆級懲教助理,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利益,即分別接受形式為8,000元、1,000元及1,100元的饋贈、貸款、費⽤、報酬或佣⾦,作為被告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因犯吳天文的的誘因或報酬。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負責看守職責,囚犯吳天文還押於該院所。懲教署人員及囚犯均須遵守《監獄條例》及《監獄規則》。有關條例及規則禁止懲教署人員傳遞未經授權物品予囚犯,並禁止懲教署人員無適當權限與囚犯或其親友通訊。

被告於2022年5月至8月期間,從吳天文及其胞妹吳樂澝接受三筆賄款共涉1.01萬元,以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荔枝⻆收押所給吳天文。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與吳樂澝多次通訊及會面,二人會面後,被告將從吳樂澝接收的物品帶到荔枝⻆收押所交予吳天文,有關物品包括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均屬未經授權物品,亦非獲懲教署批准的探訪人士認可交來物品或囚犯可購買到的小賣物品。

被告於警誡下稱,他於收押所認識吳天文,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收押所給予對方以換取金錢報酬,他並透過電話或 WhatsApp聯絡其胞妹安排會面,被告稱將所有收款均用作還債用。

同案被告吳天文(35歲)及吳樂澝(32歲),早前已承認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分別被判入獄6個月及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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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